3.认证模式选择:3.1认证的基本模式: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3.2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体现在获证后监督环节。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必要时,还可增加获证后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8.3.5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 ,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的生产企业,扩大申请时 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8.5.1 认证证书注销: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合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6)认证使用的、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7)由于8.5.2.1( 6 )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恹复申请的;(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