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认可制度按照公共安全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执行(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炮、灭火器、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同样也是认证制度的一种,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的市场准入措施。
3、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上海市,挂在公共安全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共安全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各类于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各类消防车、消防泵及消防泵组、供水设备、消防梯、消防炮、机动车火花熄灭器、消防排烟风机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船、消防飞机、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各类消火栓及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吸水胶管、消防软管卷盘、相关电气设备、各类消防人员个人装备及器具、破拆工具和救援设备、火场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的检验。
8.1.2.3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有效期五年。(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但已经监督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 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 仍不能通过证书恹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5.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认证证书暂停。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